国内新闻最新消息10条12月
合肥政务区12条路拟花4亿多元进行改造,你怎么看?
谢邀。孤陋寡闻,谢谢发布这么好的消息。
合肥政务区的前期基础设施投入与现在发展确实不太适应,习友路、翡翠路等多条道路不堪负重,早上班和晚下班车辆拥堵那景观在全国少有。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混杂在辅道上,交通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严重威胁人民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且多条道路经不住大风、大雪和强降雨的考验,雨天看海可能是政务区一大特色。
此次***花大力气,下大本钱,拟花4亿多元,改造政务区12条路,从根本上解决路难行和行路难的问题,也基本上杜绝了交通事故隐患,沿途市民和商户无不拍手叫好,并给***点上一个‘’赞‘’。
改善政务区现有的交通出行状况,对提高合肥的知名度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合肥市的招商引资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合肥向二线城市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美化了城市,改善了市民出行,实现了双赢。
谢谢邀请,我觉得这是好事,4亿不多,合肥应该有***展,事实上本就发展很快,对合肥具体道路情况不大了解,不敢妄言。但做为中部发展比较快的省会,加大投入是应该的。希望中部所有的城市,向沿海发达城市学习,一起发展,不要在论坛上争来争去了。
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新闻报道,合肥政务区12条路拟花4亿多元进行改造,这样的手笔是不是太大了;而且政务区属于合肥的一个新区范畴,很多的道路都属于新的阶段。有必要花费这样的巨资去进行整改吗?
据前期报道,在政务区此次市政设施提升项目中,涉及到的12条市政设施损坏严重路段包括潜山路、匡河路、绿洲东路、绿洲西路、龙图路、祁门路、天鹅湖路、休宁路、习友路、怀宁路、翡翠路、佛子岭路等12条主次干道。
其实我们就在政务区附近,由于建设等相关原因,有些路段确实出现了路面破损等状况的发生,尤其是在一些渣土车运行的路段,路面状况更是堪忧;而此次大修主要是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完善道路功能。
其实,在我们看来,合肥政务区一直是合肥市的一个标志性区域,很多的建筑和市政设施都是处于全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合肥政务区的市政建设完全是在2003年,距离现在有十多年的时间,进行改造升级也是情有可原,但是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和预算花费的透明化,这才是大家最关心的。
12岁女孩偷邻居家的狗出来玩,却害死八旬老太,邻居要负责吗?
此次事件邻居还是有一定责任的。虽然是意外***,刑事责任可以避免,但民事责任是有的。受害人家属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
一、邻居对自己的宠物犬没有完全尽到看管的义务,使得宠物犬被领居家女孩牵走,发生挣脱牵狗绳,绊倒八旬老太,使得受害人意外生亡。邻居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12岁的小女孩因为贪玩,牵走领居家的宠物犬。但是未经过领居家同意。其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但其未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八周岁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未满八周岁为完全无民事责任年龄。其实小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责任年龄阶段,有些民事责任是需要承担的。但12岁的小女孩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受害者,那么只能由小女孩监护人(其父母)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谁也不愿意有意外***的发生,但意外***发生之后,应该妥善的解决,并且总结经验教训,防患于未来发生类似的意外***。
12岁女孩偷邻居家的狗出来玩,却害死八旬老太,邻居要负责吗?
这个案子有监控,***过程明明白白的,首先说这是一起因遛狗导致的意外***,***主人公分别是老太太,12岁小女孩,邻居,一条狗,我们来分别分析一下。
老太太自己站在那待着,狗在奔跑的时候,狗链子绊倒了老太太,导致老太太重重摔地身亡,老太太无任何过错,没有责任。
12岁小女孩,可能就是视频里看到老人倒地不起跑了那个人,如果是她没经过邻居同意带狗出来玩,由于没有起到照顾作用,但由于小女孩才12岁,没有成年,主要责任会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这个主要责任在小女孩。
邻居也就是狗主人,他是在不知情下,小女孩把狗牵走,那邻居虽然作为狗主人,他是有次要责任的,作为自己的狗因为他没有起到看护作用,而导致自己的狗意外伤人。所以他要承担次要责任。
本***中的凶***,***中看它并不是故意要绊倒老太太的,只是意外导致老太太死亡,但是狗作为动物,不能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所以只能由它的主人和当时带它玩的人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综合来看,如果真的是12岁小女孩偷着把狗牵出来,没有得到邻居的同意,那小女孩的监护人要承担主要责任,邻居作为狗主人因为没有看护到位,所以要承担次要责任,不过一切都等警方查明真相,看邻居作为狗主人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走法律程序,由***来判。
案情回顾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情分析
- 女孩没有达到年龄,才十二岁。在中国,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是十四岁,就是说十四岁以下完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这个***属于意外***,也就是女孩主观上没有疏忽大意,女孩牵狗而狗挣脱了束缚,然后狗绳导致老人摔倒、死亡,这属于客观危害,就是说是狗故意而为之,小女孩之前完全不知道。
但女孩和她无辜的领居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很明显八旬老人没有过错,她没有去主动去招惹那只狗,她站在大街上很不幸的成为了女孩这次过错的牺牲品,所以女孩的监护人要为她行为的不检点买单。
- 如果老人家属向狗主人索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狗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
- 但狗的主人可以***小女孩的监护人,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小女孩的行为未经物权人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舟说有话说
这次意外***值得我们所有的家长反思,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能弱化,更不能忽视,应当认真对待。如果我们不重视对孩子的思想品德教育,可能下次躺枪的就是我们。
一定要从小教育孩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让他们健康成长。
这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
我是舟说,感谢您的阅读,欢迎留言交流。
首先,我想对老人不幸去世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家属表示深切的慰,节哀!正所谓我在家中忙,祸从天上来。
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淡我对这个***的认识和分析。
第一,狗主人应对此次***负主要责任。
为什么说此次***中狗主人要为老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呢?因为狗虽然造成了老人意外死亡,但狗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狗主人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主体,且狗主人对狗的管理不严,造成了自己的狗被邻家小女孩儿说偷走,造成老人意外死亡。
狗主人应该预见自己的狗,如果管理不严,出去咬人死亡或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但毕竟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了这起老人意外死亡***的发生,狗主人是老人意外死亡***的主体,应当负主要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第二,12岁小女孩家属对此次***负连带责任。
12岁小女孩儿是一个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主体,未经邻居应许的情况下,偷走邻居家的宠物狗,不论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犯案也来讲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小女孩儿的父母对小女孩负有监管,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小女孩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教育不严,管理不力造成了老人意外死亡,所以,小女孩儿的父母应对老人意外死亡世界负连带责任。
第三,此次***三方当事人如果就老人死亡赔偿达不成共识,只有走法律途径。以告慰老人的在天之灵。
如果狗主人,小女孩儿父母和老人家属就老人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达不成最终协议,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让每一个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不论是通过和平沟通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老人死亡后的赔偿问题。我想问起的最终解决都要奔着两个方向去,就是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效果的统一。
建立法治社会,推进法制化进程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让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努力,捍卫法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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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是狗在院中栓,锅自天上甩。你说这个倒霉邻居,他做错了啥呢?一下跟一条人命挂上了关系,被推到风口浪尖上,可能昨晚他都不一定睡着觉了,为啥睡不着?担心呗!
看了介绍说,狗是拴在院子里的,小女孩偷着把狗带出去玩,没抓住狗绳,***上看,大狗拖着很长的狗绳,欢快的追逐前面一个撒欢的小狗,老人倒背手安静的站在路上,狗经过她身边时,狗绳的绳子头甩在了老人脚踝上,狗继续往前跑,不幸把老人拽倒了。
首先,觉得有些事情就是一个字:寸,你说怎么就这么寸,真是无巧不成书。
要说邻居有没有责任,在我看来,应该没有责任,前提是当地允许养狗,狗是栓在院子里的。
可能矛盾集中在这个养狗的邻居是否对狗狗尽到了看管责任上。
要说有责任,前面引着大狗跑的那个小狗家有没有责任呀?觉得有错吧那就罚,没错的人,就不该受无辜的牵连,否则老实过日子的人,不一定哪天就被动背锅,心里太不踏实了。
微信里每天发的新闻早报哪来的?
微信早报的来源其实,他们都是从一些大的新闻网站上挑选每日重要的新闻资讯,一般是12条,整理好,然后第二天早上发到群里或朋友圈中,使人们利用碎片化时间,很快速高效的众览天下新闻,很不错。今日头条,财富网,等等客户端还有就是人民日报,新华社日报,北京日报等报纸摘要,还有职业写手人的文章。
新乡三名男子轮流与女性***,女子先自愿后报警,会被处罚吗?
12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市爆出了一个“大新闻”,封丘交通运输局道路运管部门的三名职工李某、赵某和王某与开封一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最后全部被警方带走了。
这个消息真的是让人大吃一惊,三名***下属单位的[_a***_]人员能做出这样既违法又违反道德的事情,他们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会不会被开除呢?里面有什么内情吗?女的是被***的还是自愿的呢?这件事是属于***还是属于***呢?
三名男子和一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是怎么传出这样丑闻的呢?
事情的大概经过是一名男子把这位女性约出来以后,又叫来了两名男同事,轮流和女性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后面出现了***,女子选择了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把涉事人员都带走了进一步调查。
目前报导出来的***经过是这样的,这三名工作人员都是交通运输管理局运管部门的职工,三个人不是同一个科室,但是关系不错(能同时一起做这样的事情看的出来“臭味相投”,是不是第一次呢?看操作娴熟不像是初犯了)。
女子和三名男性***,应该不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大概率这位女子是属于“***”的性质,事后女子因为发生***奋而报警,最后几人一起被警方带走调查,这说明女性没有被控制,也是自由的,报警的时候也没有人阻止,这样的情况发生“***”的可能微乎其微,很大的可能就“给了钱太少了”,女方觉得吃亏了,所以报警了。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三个男人是不是觉得后悔呢?是后悔办了这样的错事,还是后悔没有多给点钱“花钱免灾”呢?
三名男子单位领导说:这三个人不属于公职人员,只是工人,是属于“个人行为”
对于运管部门领导的这番言论,很多网友也是惊呆了,工人就不是单位的职工了?只有干部才能代表运管处的“形象”?只要不是干部出现丑闻就没事了?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人行为”难道是单位组织的吗?
这3个人看来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是所谓的“临时工”,不然的话领导估计就说了“这些人都是临时工,经过领导决定解除聘用合同了”。
这些人是不是“***”呢?还是比较严重的“聚众***”吧!三个正式职工做出这样的“龌龊”事情,有没有想到自己的家人孩子们呢?这样一下子都出名了,这样的名声可能让几家人都抬不起头来。
这几个男子会被怎么处罚呢?会不会开除呢?
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罪这个罪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不是犯罪行为,***的话一般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1.***情节较为严重的,会被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聚众***”的话就是涉嫌犯罪了,涉嫌“聚众***罪”。犯本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引诱未成年犯罪的,会加重处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这种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这几人是单纯的“***”还是“聚众***罪”,相信警察会找出证据,***会根据事情的原委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名女子是不是受害者呢?会不会处罚呢?
对于这名报警的女子是不是受害者呢?现在没有明确的证据,不过根据常识,应该不是受害者。他们是因为有些事情没有谈妥,所以女子才报警的,而应该不是因为“***”而报警的,最大的可能是因为“钱的问题”。
对于他们4人发生的事情他们应该是“明知故犯”,强迫或者是有暴力手段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如果真的那样,男子们的违法行为就更大了。
女子如果是因为“谈的价格不合适”而报警的话,他们是共同的违法行为,是共同的“******”,或者是“聚众***”,他们的违法行为都是一样的,都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的。
三名单位职工做出这样的事情,令人震惊,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单位摸黑,会受到严格的处罚的。对于这样的不能洁身自好的人,建议严格处罚,还社会一个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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